非法持有枪支具有极大的社会隐患及潜在危险,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元谋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到五金店购买了射钉器等配件后,在自己家中组装枪支,并一直被李某摆放在家中。
2024年民警到被告人李某家开展核查工作时,李某主动陈述其持有弩和枪支,并指引民警在其家中查获1支疑似气枪、两支弩等物品。经鉴定,李某制造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元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元谋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管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惩处。即使是出于对枪支的好奇、爱好等原因,也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自觉维护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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