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谋法院依法公开庭审理一起7人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李某俊、曾某与杨某、李某庚(二人另案处理)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互相辱骂,后杨某、李某庚等人邀约李某俊、曾某等人到元马镇飞机场上斗殴。后杨某武、李某庚邀约着袁某、邬某二人,准备了四根按树棒以后来到飞机场。李某俊,曾某邀约李某明、李某超、陈某杰等人携带啤酒瓶也来到现场。双方随即在飞机场跑道上持木棒、啤酒瓶、刀子、千斤顶、千斤顶绞手、轮胎扳手等进行斗殴。斗殴造成李某庚、李某俊、李某超、李某明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俊的伤为轻伤二级。
元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李某等7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人曾某、袁某凡、李某俊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杰、李某明、邬某俊、李某超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治社会莫冲动,打架斗殴无赢家
若要违法跨红线,定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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