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打工人”
在日复一日的繁忙工作中
如果出现疏忽和失误
造成了财产损失,
这笔经济账应当由谁承担?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系被告元谋某公司的驾驶员,2020年1月23日,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驾驶公司车辆与某车市公司停放在路边的二辆皮卡车发生碰撞。李某按元谋某公司的指示,于当日向某车市公司垫付了赔偿款1万元。此外,被告元谋某公司也于当日向某车市垫付了赔偿款1万元。
同年4月,被告元谋某公司向某车市转账支付了购买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二辆皮卡车的购车款207200元,某车市在扣除购车差价和续公告费、库存质押费152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元谋某公司退回垫付款4800元。
此后,原告李某多次找该公司请求返还垫付款未果,2022年5月,元谋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李某因此事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元谋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被告元谋某公司辩称:原告李某所主张的事实发生在三年前,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一、关于职务行为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系被告某公司员工,其驾驶系职务行为。因交通事故给被告某车市造成的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某公司进行赔偿。赔偿后,如认为李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向其追偿。
二、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元谋某公司直接购买了受损车辆,直至本案开庭时,也未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是否向李某追偿予以明确。导致李某的垫付款是否返还、返还多少一直处于待定状态,故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李某某起诉之日起算,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因李某的垫付行为,元谋某公司获得了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李某请求返还垫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元谋法院予以支持。如元谋某公司认为李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另案追偿。判决被告元谋某公司返还给原告李某垫付款1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对原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进行分析,驳回了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维护了职工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公司也应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及时对是否因职工造成过错进行明确和追偿,以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
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担责,
可向过失人员追偿
职务行为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不合理的风险转嫁手段,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了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引导劳动者在工作中保持谨慎、勤勉的工作态度,应当对劳动者的过错进行规制。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行为人追偿,《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