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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4-08-27 08:22:23 打印 字号: | |

2012年杨某与万某育有一女,2013年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女由父亲杨某抚养,母亲万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调解书生效后,2016年女儿才被杨某接回家中照顾。双方就探望权与抚养费相关问题争论不休,万某未支付抚养费,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元谋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干警立刻着手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女孩是由爷爷奶奶(杨某的父母)抚养,杨某的父母因万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在万某想探望女儿时屡次拒绝。而万某认为孩子在2016年前都是她在照顾抚养,不愿意支付2016年以前的抚养费,万某探望女儿被拒后,双方矛盾激化。

而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后,执行干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

                   释法明理、耐心劝导

一方面向杨某讲明,万某不支付抚养费不构成阻却探望权行使的理由,直接抚养人可另循途径追索,不能因此拒绝对方探望孩子,同时,告知其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双方家庭的配合,不能因父母离异影响孩子,要真正为孩子考虑,让孩子能享受父母双方的呵护和关爱,健康快乐成长。

另一方面向万某讲明探望权被侵害可以另行起诉实现探望权,而不能成为拖欠抚养费的理由。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万某向杨某当场支付6年的抚养费,杨某同意万某在保证孩子健康的前提下探望孩子。至此,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探望权”“给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的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形成或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为前提,法律并未对支付抚养费附加任何条件。
“支付抚养费”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能人为的附加条件而拒绝履行,所以“不让探望”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在杨某(家人)阻碍万某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此呼吁各位父母

请把爱的教育进行到底

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责任

为孩子们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责任编辑:潘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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