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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离婚后彩礼返还起纷争 法官调解止争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07-18 17:17:55 打印 字号: | |



彩   礼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

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

男婚女嫁,步入婚姻的殿堂

接受双方馈赠、礼品等并不鲜见

但当浓情蜜意褪去

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

也随之而来...




近日, 元谋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被告当场履行返还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件回顾



男子陆某和女子赵某于2022年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23年1月18日为缔结婚姻,陆某给付赵某彩礼130000元。同年2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期间,二人常因琐事争吵,最终矛盾激化导致分手。2024年3月,赵某搬离陆某家,且陆某也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可见感情已彻底破裂,唯一的争议点是彩礼返还数额。


涉及彩礼问题

若处理不好

不仅涉及两个年轻人

还涉及两个家庭

且看法官如何  “解题” 

承办法官考虑到涉案金额巨大,双方争议大、矛盾深,为修复社会关系,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于是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伊始,双方情绪非常激动、剑拔弩张、互不相让,若处理不当,矛盾会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随即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通过倾听双方想法,平衡双方利益,劝解双方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经过耐心劝导、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缓和了下来。承办法官抓住时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从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等实际情况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离婚,当事人就彩礼返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返还彩礼30000元,取得了双方当事人共同满意的结果。



元谋法院始终坚持家事纠纷“案小事不小、小事认真办”的理念,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原则,处理每一起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责任编辑:潘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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