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新媒体公众网络平台已日益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的方式,但若在此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将会引发纠纷。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双方冰释前嫌,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 情 回 顾
陶某与罗某为同村村民,2023年6月,陶某到罗某经营的汽车维修服务部更换汽车轮胎产生修理费550元,经罗某多次催要后,在付费过程中,双方因一句牢骚话发生争吵。罗某遂将争吵的内容用手机录制视频后两次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中讲述了罗某与陶某发生争吵的前因后果,其中对陶某使用了“赖子”“花子”等不当言论。两段视频在短短的2天时间里网民点击量达到4.7万余人次。事发后,陶某联系罗某要求删除视频,但罗某一直未删除。
陶某以罗某名誉权侵权为由,将罗某诉至元谋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罗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
黄瓜园中心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且沾亲带故,为妥善处理纠纷,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深入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面对面”进行调解,对立情绪较为突出。承办法官便以“背靠背”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讲解何为名誉权以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并向双方充分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向原告赔礼道歉,在法官见证下删除了上传在网络平台上的短视频,并当场给付原告1300元的经济赔偿。原告也对被告进行了谅解,双方握手言和,该起案件通过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方式圆满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口能吐玫瑰,也能吐疾藜”。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并非信口开河、恣意而为,无论线上还是线下,不当言论一旦触犯法律底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