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等享有。
一方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
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另一方是否有权依法要求返还?
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凤凰花”调解室调解成功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促进了家事诉源解纷机制的平稳运行。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余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1年开始,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严某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王某为了取悦严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累计向严某某转赠钱款人民币7万余元。余某发现后,曾与严某某联系沟通,要求全额返还其丈夫转赠的钱款,经多次讨要无果,余某遂将严某某、王某诉至元谋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丈夫王某与第三者严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严某某全额退回赠与的全部财产。
调解过程
黄瓜园中心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这是一起婚内财产私赠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凤凰花”调解室诉前调解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最好方式。承办案件的“凤凰花”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及时与被告严某某取得联系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结合情理和法理充分释法明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严某某明白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发展婚外情,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自己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侵犯了王某的妻子余某的财产权利,也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被告严某某应向原告余某返还其丈夫王某无效赠与的财产。最终,被告严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原告余某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同意返还余某丈夫王某赠与的钱款人民币7万元。
据悉,截至发稿前,被告已经向原告自动返还受赠钱款人民币7万元。至此,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并自动履行完毕而划上圆满的句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原告有权利起诉要求第三者对赠与的财产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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