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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农村建房起纠纷 诉前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05-27 09:36:0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充分发挥“凤凰花”调解室调解高效、便民利民的优势,在诉前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后,并督促当事人于近日履行完毕全部建房工程款。



简要案情



2017年3月,家住元谋县黄瓜园镇某村的吴某某与施工方李某某协商达成一致,吴某某将自家的民房承包给李某某进行施工建盖,房屋建盖完工后,双方于2021年5月19日进行验收结算,随后,吴某某分两次向李某某支付了95806元建房工程款,尚有55806元建房工程尾款未支付,李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吴某某诉至元谋县人民法院。



黄瓜园中心法庭收案后,为快速、高效解决双方矛盾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庭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决定由“凤凰花”调解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开始阶段,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了缓和气氛,“凤凰花”调解员运用“背靠背”调解方式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从法律角度抽丝剥茧,释明诉前调解的优势,运用浅显的话语阐述建房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刘某某于2024年5月30日前向李某某支付完毕建房尾款55806元,并约定双方针对建房事宜再无其他纠纷。截至2024年5月13日,刘某某已向李某某支付完毕建房款55806元。自此,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以诉前调解成功并自动履行完毕而画上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元谋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推进能动司法做实诉源治理,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切实把涉民生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了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潘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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