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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廉“面对面”——元谋法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旁听庭审活动
  发布时间:2023-12-18 11:06: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的普法强基效能,元谋县人民法院结合“宪法宣传周”活动,邀请云南省某投资建设集团等国有公司50余名人员旁听被告人郑某犯贪污罪公开开庭审理一案,让国有公司党员干部“面对面”接受廉政警示教育,通过以案明纪、以案释法筑牢拒腐防线。




整个庭审规范高效,面对肃穆的庭审,旁听人员认真专注、神情凝重,真切感受到法律威严,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的巨大危害。


此次庭审观旁听活动把身边的“反面教材”变成廉政警示教育的“活教材”,使职务犯罪庭审现场成为廉政教育课堂,让在场旁听人员更直观地了解被告人一步步跨“底线”、越“红线”的犯罪历程,真切感受到党纪国法的威严和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警醒大家要正确运用好手中权力,不触碰“红线”不逾越“底线”,做到廉洁自律、依法履职。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要将反面典型作为“镜子”,以案为鉴,以案促廉,不断增强敬法畏纪、遵规守矩的意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避免自己成为“案中人”。






近年来,元谋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的总基调,结合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积极推动能动司法,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开庭审普法宣传教育作用,坚持典型案件旁听庭审常态化,将审判资源转化为普法宣传教育资源,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法律链接

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潘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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