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以物抵债促结案 能动执行显成效
  发布时间:2023-10-26 08:45:35 打印 字号: | |


“以物抵债”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能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近日,元谋县人民法院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执结一起租赁合同案件,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困难,推动案件实质化解。


 案件经过

李某与董某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了司法调解,元谋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董某须支付给李某1万余元租金,但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董某未履行,李某向元谋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

执行过程中,董某一直在电话中向执行员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经多方打听,得知董某在元谋县某采矿场活动后,执行员立即联系申请人一同前往,终于找到了董某本人。然而董某仍然称自己无偿还能力。经过多番周旋,董某承认其在采矿场有一台叉车,找到该叉车后,经征求意见,双方均同意以物抵债,在执行员的组织下,双方联系第三方当场对叉车估价,并进行了交付,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虽然案件标的额不高,元谋法院执行法官仍想尽办法全力办案,元谋法院每年办理的近2000件执行案件中,这样的“小案”数量颇为庞大,在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承载着一个人重大的利益,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近年来,元谋县人民法院一直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运用“以物抵债”等灵活执行措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卸下沉重债务包袱,实现了法律工作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链接:

所谓“以物抵债”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以物抵债”分为“和解性以物抵债”和“强制性以物抵债”两种形式。“和解性以物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然后被执行人交付财产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接受财产清偿债务,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强制以物抵债”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法律对“以物抵债”的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潘雨燕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