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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可以出租、出借、出售吗?
  发布时间:2023-09-22 08:41: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元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简要案情 



“哎,最近手头有点紧!

生活难过啊”


“我知道一个赚钱法子,来钱快还不用成本,怎么样,有兴趣吗?”


“还有这么好的事?!快带带我!”


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某在手机上某软件上看见有人发招聘兼职信息,对方告至张某提供一张卡银行卡每天能得到5000元的好处。2021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手机、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并帮忙刷人脸验证,被告人张某获利2000元。2021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又再次将自己的该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走账使用。


判决结果

元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全案,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并继续追缴张某违法所得2000元。


近年来,“帮信罪”这个罪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众视野,2021年至今,元谋法院审理的“帮信罪”已经有26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请 注 意 !


目前最常见的“帮信罪”行为就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的具体表现是,将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卡、U盾、K宝、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手机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租、出借、出售给上线犯罪分子用于收款、转账、取现,包括比较多发的“卖卡”“跑分”“刷单”等支付结算用途。


除了上述比较常见的帮助行为以外,购买通讯传输设备建立伪基站、利用社交媒体账号为电诈团伙等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维护非法软件等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帮助的行为都是“帮信罪”的行为类型。

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警惕陌生来电,还得守住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切莫贪图蝇头小利,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天上不会掉馅饼”,请妥善保管“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拒绝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不仅要退缴违法所得

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潘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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