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亮执行利剑,守司法尊严
作者:肖心彤  发布时间:2023-09-07 08:4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元谋法院在县人大、县政协、县检察院、电视台记者的监督见证下,成功执结了一起强制腾房案件。



简要案情

2022年1月,滕某因返还原物纠纷被李某起诉到元谋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22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滕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离原居住房屋,将房屋返还李某,可是滕某认为其与李某之间还有其他纠纷,并未主动履行,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与滕某夫妇进行多次沟通交流,释法明理,积极为滕某夫妇想办法、出主意,并告知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旨在让被执行人知法、懂法,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接到元谋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滕某既不积极寻求救济,也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元谋法院发出强制执行公告,启动强制执行措施。

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执行干警研究和细化执行方案,充分预估执行风险和做好防范预案,整个执行过程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全程录音录像

确保了腾房工作的公开透明

外围拉好警戒线

现场与当事人及家属多次释法明理

执行现场,滕某、滕某的妻子李某、李某的母亲不听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态度强硬明确拒绝腾房。在执行工作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执行法官遂安排在场法警将滕某夫妇、滕某母亲带离执行现场。随后,经多方协调和劝说,其儿子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经过11个小时的努力,房屋终于腾空,案件顺利执结。

执行员对涉案屋内物品逐一登记、造册

其儿子与亲属帮忙搬离


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圆满完成执行工作

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必须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如试图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阻挠执法,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潘雨燕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