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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盗刷亲哥“信用卡”3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8-08 10:57: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元谋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雷某乙盗刷亲哥网贷3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简 要 案 情

雷某甲与被告人雷某乙是亲兄弟。2018年,雷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收监执行。雷某甲遂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交由女友保管。雷某乙从省外务工回家后,雷某甲女友就将上述物品转交给雷某乙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雷某乙对雷某甲的银行卡打起了歪主意,使用雷某甲的手机、银行卡以雷某甲的名义向某金融公司网络贷款3万元为自己使用,后一直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雷某甲出狱后,直到欲向银行申请贷款才发现了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元谋法院审理后认为


雷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手机、银行卡向金融公司网络贷款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全案,遂做出上述判决。


信用卡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任何一种功能都叫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的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包含: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同时,要养成良好的刷卡习惯,不盲目消费,按时还款。




切勿因一时贪心

遭受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潘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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