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水果大量上市的季节,
辛勤劳作的果农在享受丰收的喜悦之余
也要注意在销售环节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果商已付了定金给果农
最后
却没有提到货,定金也不退
到底是谁违约?
简要案情
原告罗某与被告车某签订了《芒果订购合同书》,约定:被告车某家的芒果约7吨以5.8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罗某向被告车某预付押金10000元。被告家的摘芒果时间4月22日至6月30日。至5月底至6月初,因芒果的市场价格暴涨至8至9元,被告拒绝将芒果出售给原告,直到夏季芒果结束。按照合同约定,如违约按照定金的两倍赔偿,车某不愿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芒果订购合同是被告违约还是原告违约?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的芒果达不到要求为由,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芒果订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产生。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那么,被告是否应当根据《芒果订购合同》,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呢?
本案中,被告按双方的约定将芒果拉至原告指定的收购点,但原告未按约定对被告的芒果进行检验、收购,后续也未通知被告采摘剩余的芒果且原告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已采摘、收购被告的芒果,系原告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向被告收购芒果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交的芒果押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原、被告签订的《芒果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出售的芒果大约7000公斤,每公斤5.8元”该约定无法确定合同标的,本院酌定按7500公斤计算,《芒果订购合同》标的应为7500公斤×5.8元/公斤=43500元,故被告应将超过8700元的部分返还给原告。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车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某芒果押金1300元。
在此提醒广大收果商和果农
双方在购销水果方面应提前签订书面合同
应当在合同里面详细清楚约定好
采果时间、采果规格、价格、
摘果工人费用、
双方责任义务等事项
避免双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麻烦
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同时,也提醒合同双方,要秉持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不能随意毁约,共同建设诚信社会。
法律链接:
一、定金合同具有实践性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二、定金合同具有限额性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双返的情况下要有违约情况发生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定金+违约金都想要?答案是不!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