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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法院+公安”联动执法 破解执行“找人难”
作者:潘雨燕  发布时间:2023-04-23 09:56:03 打印 字号: | |






执行局主动出击








“咚、咚、咚,睡意朦胧的穆某打开房门,望见站在门口的执行员和法警时一脸惊讶,你、你、你们是怎么找到我的....?






读者朋友或许会有疑问

穆某是谁?

为什么会在见到执行员时这么惊讶?

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案件经过







2018年以来,被执行人穆某的14件执行案件先后进入元谋县法院,未履行执行金额高达998470.39元。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与穆某沟通,释明法律规定及后果,做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履行义务。刚开始,穆某称其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承诺赚钱后分期履行,但空有承诺没有实际行动,之后便拒接执行干警的电话,再到与执行干警玩“躲猫猫”。执行干警找不到穆某、调查不到穆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3月29日,元谋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公安机关警情信息,反馈在昆明某酒店发现元谋县法院商请协助查找的被执行人穆某的踪迹。执行法官和法警闻讯而动,赶赴酒店将穆某擒获,并于30日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此次联动执行很快让“深藏不露”的穆某无处遁形。


在今后的工作中,元谋法院将继续完善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惩戒措施运用,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失信被执行人无所遁形,维护司法权威。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仅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而且情节严重的,会被司法拘留,甚至构成拒执罪。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4、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刘湘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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