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审判工作更接地气,发挥更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元谋县人民法院将巡回审判作为普法强基的重要形式和抓手,把法庭搬到案发地公开审理,变“关起门来审判”为“走近群众办案”。
3月31 日,元谋县人民法院到羊街镇甘泉村委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由元谋法院院长卢云峰担任审判员,元谋检察院检察长封颖洁出庭支持公诉,5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经庭审,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赵某饮酒的后,仍将摩托车交由赵某驾驶,由赵某载着李某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法庭进行了现场宣判,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当庭逮捕。
庭审结束后,刑事审判庭的法官结合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向参加旁听的群众进行现场普法,以鲜活实际的案例教育引导群众,要深刻认识酒后驾车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要时刻警醒自己,彻底摒弃酒后驾车的恶习,切莫以身试法、悔恨终身。通过“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的形式,将警示教育意义发挥致最大化,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效果。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需 注 意!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提 醒
!!!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杜绝酒驾,文明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