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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司法保护】“空手而归”的狩猎 同样需要担刑责
作者:潘雨燕  发布时间:2022-12-20 16:45: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

元谋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六人非法狩猎案件。


简 要 案 情

2022年6月14日,杨某、张某、王某、罗某等六人携带网具、狗、钢珠、铁弹弓等工具到山上狩猎,用狗撵野生动物。2022年6月15日,该六人继续上山到达原狩猎地点,用狗撵野生动物,在树枝上挂起了3张狩猎网。狩猎期间撵出一只野兔、两只麂子。该六人未能捕获野生动物,6月15日下午6时许,几人携带网具、狗、钢珠、铁弹弓等工具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作案工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张某、王某、罗某等六人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具有的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判决该六人非法狩猎罪,判处三个月、四个月不等的拘役,及三个月、六个月不等的缓刑。


法律链接



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任编辑:永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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