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面对元谋县金沙江等重点水域生态多样性日趋改善的情形,极个别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伸出罪恶之手!
为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保护水产资源,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近日,元谋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1日 21时许,被告人杨某富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载着被告人杨某林、杨某到元谋县物茂乡永定河小物茂河段,使用三台电捕器,沿着永定河进行捕鱼。22时许,被告人杨某富、杨某林、杨某被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收缴电捕器三台、渔获物1.44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富、杨某林、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三名被告人对在禁渔期期间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富、杨某林、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三台捕鱼器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是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重要措施,在此期间,河流得到休养生息,水生生物得以正常生长或繁殖,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禁渔期间,不仅需要对非法捕捞进行严格执法,也需要我们的共同参与与遵守,保护生态发展与平衡,人人有责。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
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
切莫因一时脑热或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