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元谋法院:非法收购3550公斤烤烟涉案4人获刑
作者:潘雨燕  发布时间:2021-05-13 09:25:19 打印 字号: | |

香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

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

运输、储存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

那可不行

但总有一些不良商贩

为牟取暴利

案   例

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本村附近的村子内非法收购初烤烟叶1460公斤,加上自家剩余的初烤烟叶约2000公斤,请被告人韩某驾车准备运输到四川省会理县贩卖。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陈某龙联系并出资2000元请被告人马某明为其带路。

10月27日晚,陈某龙和韩某二人运输初烤烟叶到达元谋县土林收费站后,与事先等候在收费站的马某明邀约的闫某二人汇合,当四人驾车行驶至元谋县江边乡龙街大桥附近路段时,于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元谋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江边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

经称量,被查获的初烤烟叶净重3550公斤,经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车初烤烟叶的价格为95279.8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销售初烤烟叶,经营额达95279.87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韩某、马某明、闫某明知陈某龙非法收购、销售初烤烟叶,仍然为陈某龙运输初烤烟叶提供便利,是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陈某龙系主犯,韩某、马某明、闫某系从犯。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综合全案。

判处:被告人陈某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马某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查获的烟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对此,

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未经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千万不要为了

获取利益而去跨越雷池!

同时

吸烟有害健康!

 

 

 

 

 

 
来源:元谋法院
责任编辑:潘雨燕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