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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不良,房子没买成,定金也打水漂!
  发布时间:2020-07-28 09:45:34 打印 字号: | |

 个人征信在日常生活中



  使用愈来愈广泛

办理信用卡

办理车贷、房贷

办理公积金贷款

……

有时就连考试都会要求

提供个人征信报告

俨然一张经济身份证

所以

 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个人征信

     否则可能“后患无穷”



 



征信出问题,贷款受限了




       2017年10月1日,原告周某与被告元谋某开发商预定了一套商铺,随后,原告周某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商铺认购的总价,同时约定了定金、按揭付款的方式期限以及违约。2017年10月1日周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又在11月7日补交了10万元首付款。

      然而,因个人征信问题(原告本人银行信用卡最近五年内有25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有16个月逾期超过了90天)导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原告向被告提出办不到贷款无力购房,要求被告退还已付被告的12万元诚意金,并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不同意退款与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元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由被告退还原告周某购房款十万元。

 

      对于原告要求返还两万元定金的诉求

元谋法院没有支持

这是为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由于原告周某信用不良无法贷款,导致其不能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对于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周某无权要求返还。

  




人无信不立

事无信不成

希望每人各都可以做一个诚信的人




 
责任编辑:潘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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