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兄弟辛辛苦苦赚的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可有些老板拖欠工资、欠薪不还。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成某某从朱某处承包得元谋县某地民房建设架模工程,随后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截止2018年7月工程完工,成某某从朱某处领取全部工程款,但未足额发放给工人,长期拖欠武某某等17人劳动报酬10万余元。2018年11月1日,武某某等向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于同年11月2日向成某某发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15日内支付劳动报酬,成某某逾期仍不完全支付,并以逃跑、藏匿方式逃避支付民工工资95750元。至提起公诉前,成某某仍拖欠上述民工工资75750元。
元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作为二次承包人,从朱某处领取工程款后,不将该款用于支付给自己雇佣干活的民工工资,且在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后,仍然逃避,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责令成某某向17名受害人退赔所欠的劳动报酬75750元。
恶意欠薪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更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同时,用人者及单位一定要信守承诺、遵纪守法,不要尝试突破法律底线,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元谋法院将认真贯彻全国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