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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 司法机关刑事亮剑
作者:闵以荣  发布时间:2018-05-18 15:24:46 打印 字号: | |

5月15日,由元谋县人民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一院长景华出庭担任审判长,检察长马季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2017年1月24日,元谋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人刘某某与元谋县元马永发建材经营部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月25日,浦某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元谋法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元谋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存放于元谋县小雷宰工业园区该公司厂房内一台价值11.4万元的中威牌GF400胶框机,查封年限为2年。3月1日,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某某与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可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刘某某未向浦某某支付拖欠的水泥款114000元,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4月6日,浦某某向元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元谋法院依法立案执行。4月10日,元谋法院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刘某某在回执上签字后,却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8月10日,元谋法院同鉴定人员一起到该公司厂房内对查封的物品进行评估时,发现被查封的胶框机已经不在厂房内。经向某某核实,胶框机已于2017年5、6月份被刘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所得资金未交到法院履行执行义务。

2017年11月17日,刘某某被元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1月24日,刘某某向元谋县法院执行账户汇款118026元,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此外, 因犯非法采矿罪, 刘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被元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将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变卖,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且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履行了执行义务,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当庭宣判,刘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在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元谋县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与检、公、司等部门形成合力,创新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全力攻克执行难题。“该案既是近年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设法逃避执行的典型案例,又是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合力解决执行难的成功案例”既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又教育了广大群众,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下步工作中,元谋县法院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顺利实现。元谋县检察机关表示将对此类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坚决进行依法惩处。

来源:元谋法院
责任编辑:郑在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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