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如期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切实维护执行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元谋县法院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举全院之力,组织开展“热坝风暴”执行专项行动。
2018年4月2日动员大会后,该院及时公布第一批15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打响“热坝风暴”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第一枪,同时,经过精心挑选,选取涉及3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高朝红作为强制执行的首例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高朝红,自2014年至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缴纳违法开垦林地的罚款,拒不退出擅自开垦的他人林地,拒不支付他人土地改造工程款,元谋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多次找到高朝红本人,均被其以自己的高龄老母亲及自己年幼的孙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导致执行工作停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元谋法院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县委政法委抽调了5名飞马突击队队员配合该案件的执行,并在物茂乡党委、政府配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下,迅速前往物茂乡物茂村委会大多乐村对被执行人高朝红实施拘传,慑于强大的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到法院执行局后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执行干警对其多次做工作后,其表示无法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高朝红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以国家强制力督促其正视法定义务。
此次执行专项行动对未执结案件、涉民生案件、特殊主体案件、当事人多次上访案件及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有履行能力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等“骨头案”“钉子案”,采取“六个一批”措施,即媒体曝光一批、集中执行一批、集中拍卖一批、集中兑现一批、集中救助一批、集中打击一批等手段,多方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