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春节临近,元谋县法院执行局却发生一场严重扰乱执行工作场所秩序事件。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洪某申请执行后已经领取执行标的款30余万元,其余标的款正在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努力执行中。
徐某某和洪某因还有部分执行标的款未领到,就在县法院执行局大吵大闹,经工作人员制止仍不收敛,继续在办公场所打砸工作人员水杯,哄闹、执行公务现场,在其他在场的执行当事人中形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极大的损害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元谋县法院依法对徐某某实施15日司法拘留,对洪某罚款2000元。此次事件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任何人都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