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依始,在元谋县人民法院一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李某擅自将法院执行笔录带走,法院对其行为予以惩戒,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处1000元罚款。
李某申请执行某公司办事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元谋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法通知李某和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到法院协商案件执行事宜。执行干警在办公室对双方当事人作了执行笔录,限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双方当时核对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按印。然而,第二天,申请人李某感觉笔录对自己不利,于是重新返回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对执行干警慌称记不清自己说的内容,要求再看看笔录。执行干警便将执行笔录拿给李某看。可李某在查看笔录过程中,趁执行干警不注意将笔录带离法院,事后法院多次责令其交回笔录仍拒不交回。
2018年1月10日,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该案的执行标23万余元已全案执行到位。就在申请人李某及其家人来领取执行款时,因李某严重违反了执行规定,为树立司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元谋法院对李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对其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