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7日,元谋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元马镇第一代表团讨论会在元马镇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元马镇镇长陶付龙主持会议,元马镇第一代表团的16名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元谋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杨金荣、干警杨佳莉旁听会议。
会上,代表们认真讨论审议元谋县法院工作报告,肯定了该院的工作成果。并提出“农村违法建筑应由哪些部门负责管理?为何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予立案?”等问题。针对热点问题,该院立案庭庭长作了详细解答。
首先,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其次,对该类建筑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为行政机关。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前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地案件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地案件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最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申请依法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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