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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闹法庭尝恶果,法官释法泯恩仇
作者:杨佳莉  发布时间:2018-01-18 20:41:03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月4日, 元谋县人民法院成功处置了一起旁听人员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突发事件。
原告李某起诉与被告赵某离婚,下午14时40分,速裁团队法官对此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赵某(被告赵某的姐)多次未经审判员准许就发言、当庭吃东西等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经审判员训诫后,赵某提出要退出法庭。当她走到法庭门口时,竟做了一件令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都很错愕的事:突然扇了原告一耳光。这一行为引起原告李某及其亲属的强烈不满,随后矛盾继续升级,双方在一起互相推搡、撕扯。承办法官立即叫巡逻法警,果断采取措施,努力平息事态,并赵某某带到法警队。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对赵某进行训诫谈话,但其仍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
本院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严肃法庭纪律,严厉惩处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赵某作出罚款500元的惩戒决定。事后,经审判员释法释理,赵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当场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惩罚,并交纳了罚款。
   法律是神圣的,任何挑战法律、干扰审判秩序、藐视法庭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金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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